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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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火灾易发区的林缘地带的开发利用;

(二)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三)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四)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森林火灾发生动态;

(五)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六)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灾易发区、多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预防方案,明确预防责任,落实预防措施。

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明确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域;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三)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四)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五)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第十条一级响应: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迅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启动一级响应。

第十一条二级响应: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较快,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启动二级响应。

第十二条三级响应: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较慢,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启动三级响应。

第十三条四级响应:发生轻微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较慢,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启动四级响应。

第十四条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火灾等级;

(二)根据火灾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灾情况;

(四)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成立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二)组织扑火队伍,调集扑火物资,全力扑救火灾;

(三)疏散周边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四)保护重要设施,减少财产损失;

(五)加强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情况。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员安全;

(二)科学扑救,减少财产损失;

(三)保护生态,恢复森林资源;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扑火队伍,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二)根据火灾情况,采取合理的扑救方法;

(三)加强火场安全防护,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四)及时清理火场,防止火灾复燃。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遵守扑火规程,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二)加强火场监测,及时发现火势变化;

(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四)加强物资保障,确保扑火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火灾损失评估,确定损失情况;

(二)制定火灾恢复计划,尽快恢复森林资源;

(三)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四)总结火灾扑救经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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