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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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防空工程的安全、可靠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防空洞、防空指挥中心等。

第三条防空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确保防空工程的质量。

第四条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防空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办理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

(二)明确防空工程的质量要求,制定质量目标;

(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资料和设备;

(五)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防空工程设计;

(二)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质量要求,提出施工注意事项;

(三)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四)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其他参与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工程检测、试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试验,确保检测、试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编制防空工程设计文件,明确质量要求,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防空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防空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方履行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使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质量为本,用户至上;

(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四)科学合理,技术先进。

第四条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要求

第六条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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