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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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防治水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科研机构。

3.煤矿企业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年度防治水计划根据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当年采掘计划编制。

4.煤矿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包括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管理制度、防治水工程管理制度、防治水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等。

5.煤矿应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台账和图纸资料。防治水基础台账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账、抽(排)水试验成果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水质分析成果台账、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等。防治水图纸资料包括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带压开采水文地质图、矿井防治水系统图等。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基础资料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煤矿应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的大小、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应每3年进行一次。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应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1.煤矿应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资料。

2.煤矿应建立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记录钻孔的位置、孔深、孔径、岩性、煤(岩)层厚度、含水层位置、水位、水质等信息。

3.煤矿应定期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掌握矿井涌水量变化规律。矿井涌水量观测应分井筒、分水平、分采区进行,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当矿井涌水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4.煤矿应建立矿井突水点台账,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突水形式、突水量、水温、水质、影响范围等信息。当发生突水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和处理。

三、矿井防治水工程

地面防治水

1.煤矿应在井口和工业场地周围修筑防洪堤、排水沟等防洪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下。防洪堤的高度和坡度应根据当地的洪水频率和地形条件确定。

2.煤矿应定期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沟渠、水库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河流、沟渠、水库等可能对矿井安全造成威胁时,应采取修筑堤坝、改道等措施进行治理。

3.煤矿应加强对井田范围内的塌陷区、采空区等的治理,防止地表水渗入井下。塌陷区、采空区等应及时进行充填、复垦等处理,恢复地表植被。

井下防治水

1.煤矿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工程布置,合理设置防水闸门、防水墙等防水设施。防水闸门、防水墙等防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煤矿应加强对井下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排水设备完好、排水能力满足要求。井下排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清理水仓、水沟等,保证排水畅通。

3.煤矿应建立井下探放水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采掘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水害预测预报,对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作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煤矿应加强对井下含水层的监测和管理,掌握含水层的水位、水质等变化情况。当含水层水位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四、井下探放水

探放水原则

1.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2.探放水应采用钻探、物探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明水害情况。物探成果应经钻探验证后,方可作为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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