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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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质量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二)设计内容完整,包括图纸、说明书、计算书等;

(三)设计深度适宜,满足施工和验收要求;

(四)设计合理,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

(二)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施工完成后,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理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的审查;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

(四)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验收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验收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三)验收内容完整,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

(四)验收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六章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质量负责,确保监理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合同要求。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范为示例性文本,实际应用中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行为;

(二)预防为主,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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