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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

P2P监管落地给各个行业带来了什么利和险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P2P监管细则落地:行业将迎来三大利好,供大家参考。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发布,P2P行业迎来首部业务规范指导细则。

虽然《办法》中的某些,包括借款上限、备案登记、ICP经营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等,让众多投资人和业内人士吐槽不已,但除此之外,相比去年年底的征求稿,细则也有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另外一些细节上做了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改动,比如:

1、平台名称不再要求需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也就是说企业不用工商更名了,只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降低了操作难度和成本。

2、放宽自动投标限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条规定一直被解读为,P2P平台的自动投标工具不被认可,因为完成投资行为的主体并不是用户本人。

而在《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意味着监管层放宽了对自动投标的限制,投资人不必再定时定点苦逼地手动排队抢散标,从而大大节约了用户的时间和精力,恢复了理财便利性。

3、债权转让被禁止项的规定更明晰

今年4月份,有关部门开启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其中,债权转让被禁引起了投资人对“灵活性”的担忧。尽管有专家表示,普通模式的债权转让并不包括在内,但模糊不清的字句还是难以让人放心。

但《办法》以更加明晰的表达界定了债转红线,“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样一来,投资人心中的石头就可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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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监管规则的迟到,已经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国P2P公司仍在正常运转的有2767家,而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垮掉的P2P公司数量达到了2236家。包括e租宝等“知名”平台在内,这些倒台的P2P公司吸纳、挥霍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负面影响如去年的股市震荡,所造成的无疑是一次恶性的财富再分配。

监管细则在当下出台,将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实际上,即使没有监管规则的出台,未来还是会有大量的P2P公司陆续倒下,一方面,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宝这种以P2P之名行违法之实的平台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灭是其宿命。监管细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将那些游离在灰色地带的P2P公司尽快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净化混乱、污浊的市场环境。

此次公布的监管细则,主要在P2P监管面临的基本问题上进行了理清和界定,通过奠定框架,扎牢监管根基,如此,细化的、更为具体而富有实效的监管规定才有可能在未来出台。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而此次的监管细则有重申《指导意见》的内容,比如对P2P信息中介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补充和延伸,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在P2P平台具体行为的监管上,监管细则在禁止行为、刚性要求方面的严苛程度可能超过了业内预期,正因为此,P2P行业内的洗牌进程将会大大加速。这方面,对目前P2P行业格局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刚性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形式的第三方存款均不合要求,而目前,银行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门槛较高,很多P2P平台都可能被拒之门外。比如,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求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由银行这个单一主体进行资金存款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度,毕竟银行对于网贷的谨慎本身就会起到与监管类似的作用,但毫无疑问,这对一些小平台不利,是以牺牲一定的行业活力为代价的。

受关注程度仅次于资金存款要求、争议也较大的,是对借款上限的设置。监管细则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法人也有相应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落实网贷的小额化,利于风控,但从整体上制约了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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