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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剖析与完善路径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与拓展,海峡两岸在投资领域的往来日益频繁。自上世纪80年代起,台商开始大规模赴大陆投资,截至2022年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超过12万个,实际利用台资金额逾700亿美元,台商投资领域广泛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为大陆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推动了产业升级和就业增长。而自2009年台湾当局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后,陆资赴台也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在科技、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积极布局,促进了台湾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创新。

然而,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投资争端数量的上升。据相关统计,2018-2022年间,两岸间投资争端案件数量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涉及的争议金额也不断攀升。这些争端的产生,一方面源于两岸投资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两岸法规存在诸多不同规定,使得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容易因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不同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政治因素的干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争端的复杂性,两岸特殊的政治关系使得一些投资争端可能被赋予政治色彩,影响争端的顺利解决。

在此背景下,构建和完善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从经济层面来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为两岸投资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降低投资风险,减少因争端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两岸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展。从政治层面分析,合理解决投资争端有助于缓和两岸关系,增强两岸的互信与合作,为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此外,从法律层面而言,深入研究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问题,有助于填补两岸法律制度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空白,完善两岸投资法律体系,推动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1.2研究现状

近年来,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在两岸投资法律制度比较方面,学者徐光辉、王明全在《海峡两岸投资协议中法律问题分析》中,对两岸投资法律的立法目的、投资主体界定、投资待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对比。研究发现,在投资主体界定上,大陆法律侧重于依据企业注册地与资本来源等因素,而台湾地区相关法规在考量资本来源的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也较为关注,这种差异容易在投资准入等环节引发争端。通过对两岸投资法律制度的深入剖析,揭示了两岸在投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为后续探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奠定了基础。

在涉台投资争端案例分析领域,刘春山、徐蕴、秦全钦在《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选取多起典型涉台投资争端案例,如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详细分析,总结出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法律适用上,当大陆法律与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时,如何确定优先适用的法律成为难点;在证据采信方面,两岸对于证据的形式、效力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给争端解决带来阻碍。这些案例分析为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关于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研究,陈力在《海峡两岸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构建与完善》中指出,针对两岸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应侧重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与诉讼相结合的模式,并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以提高争端解决效率。对于台资与陆资分别与投资地主管机构之间的投资争端,则应参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模式,统筹考虑由两岸四地共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加以妥善解决;而两岸主管机构之间发生的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及其后续投资保障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应当在ECFA框架下,与其他经贸争端综合考虑,通过政治与法律混合模式加以妥善处理。

尽管现有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部分研究对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法律程序和规则研究不够深入,例如在仲裁程序中,对于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仲裁裁决的执行保障等方面,缺乏系统且深入的探讨。在跨法域法律适用的协调上,虽然已有研究提及,但对于如何在实践中精准确定适用法律,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两岸投资新形势和新问题时,现有研究的前瞻性和适应性略显不足,未能充分考虑新兴投资领域如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领域的投资争端特点和解决需求。后续研究可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1.3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在本研究中,将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以确保对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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