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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的研究进展情况和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讲:吴佐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西宁研讨会

一、概述二、“低价中标”问题的提出三、“低价中标”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四、低价中标合理性的评审五、使用低价中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六、继续加强“低价中标”的研究与探索低价中标的研究进展情况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门市(2003年)福建省(2005年)建设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05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5年)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一、概述这确立了中标人的基本条件,也昭示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招标人应考虑的重要条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01《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02《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03一04、05概06述072003年厦门市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01一、概述022005年福建省

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01一、概述022005年建设部

一、概述01支持02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03《低价中标的合理性的确定和约束机制的研究》0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科技发展司052006年2月课题获得建设部科技发展司审查通过062005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课题的主要内容一、概述1、最低价中标法推行背景及其含义背景研究包括: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我国招投标工作基本程序、我国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最低价中标含义及特点研究包括:、最低价中标含义、最低价中标特点、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意义。2、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分析包括: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情况、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应用问题研究。3、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研究

课题的主要内容一、概述4、推行最低价总标法应建立的约束保障机制课题提出了以下观点:(1)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2)建立全社会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作用(3)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4)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和工程保险制度(5)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5、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及合理性确定。包括: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应用的总体指导思想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研究,招评标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投标报价合理性确定。6、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应用操作研究7、结论

ADBC工程计价特殊性“低价中标”局限性决定“低价中标”问题的提出

建设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流通商品无论是生产后交易,还是生产前交易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有所保证生产成本已经确定或比较容易估计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特征一般流通商品具有有形产品确定商品定价生产成本供求关系

建设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流通商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计价相对于一般流通商品具有以下特点:大额性个别性动态性层次性复杂性

确定投标价格、且保证不低于其成本是复杂的,投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类原因使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而投标时建设项目仅是一个预期的产品,它不是一个积压产品,又有那个承包商从主观上想去“赔本”呐!即使想如此,我国的法律环境就允许吗?01以上的这些工程计价的特殊性说明:02

01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02中标价03工程结算价04≠05多数项目中

建设的低成本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

所选择的中标的低价也并不一定是工程造价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造价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结论投标人客观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报价认识程度的不足而产生错误的可能主观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理招标人

01采用“低价中标”的法律环境03“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观分析05在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谨慎选择、正确使用02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进0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低价中标”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二、“低价中标”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

最低投标报价法1.采用“低价中标”的法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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