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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际出资人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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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业模式逐渐丰富,“股权代持”这一投资

模式日益为大众所熟知并且被大量运用于商业领域。而我国关于“股权代持”的全面且

明确的法律规范仍然尚付阙如。商事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有关“股权代持”方面的法律纠

纷,其中重要的焦点问题是: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非基于股权交易)是否可以直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名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排除该执

行?前述问题关乎名义股东、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实际出资人三方的权益,也涉及

到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更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价值目标的平衡与考量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针对该焦点问题,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司法实务界也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窘境。

针对“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百余则司法案

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两则同年同案情不同裁判思路的典型案例,均显示:造成焦点问

题裁判分歧的核心原因在于法官对“股权代持情况下股权归属于谁?”“外观主义是否

适用于执行过程?”“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等问题有不同的

理解和回答。因此,为了让“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的解答更具说服力,

必须从法理上回应“股权代持下的股权归属”“外观主义适用范围”“善意相对人的界

定”等问题。

“股权代持”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属于无名合同,其涉及的股权归属认定需要区分

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涉及公司内部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实质说;涉及公司外部纠纷

时,应当优先适用形式说。“外观主义”保护善意相对人基于相信“外观”而形成的信

赖利益,维护既有交易的稳定,追求效率价值。而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保护论者更多地是

从实质公平正义的维度展开。“外观主义的效率价值偏好”与“实际出资人公平价值倾

向”之间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法律价值层面的冲突。强制执行程序的设计由于是对既有民

事裁判等依据的强制执行,更多地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然而,因强制执行而引发的执

行异议之诉程序在法律性质上系审判程序,应当从权利的实际归属出发,追求法律的公

正价值。原则上外观主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相对人”不应当仅限缩为“交

易相对人”,名义股东的一般债权人应当包含在“相对人”的范围之内。同时,基于维

护交易秩序、利益与风险相一致、法律制定原则等多方面考量,原则上,实际出资人不

能排除名义股东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

当实际出资人主观为善意状态,且同时符合已在股权查封前签署合法有效的股权代

持协议,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或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已按照股权

I

我国实际出资人排除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代持协议支付全部股权对价款或已支付部分对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

付执行,且非因实际出资人自身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便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关键词:股权代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

II

西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businessmodelshavegraduallyenriched.The

investmentmodelofequityholdinghasbecomeincreasinglyfamiliartothepublicandhas

beenwidelyusedinthecommercialfield.However,mycountryscomprehensiveandclear

legalnormsonequityholdingarenotclear.Incommercialpractice,therehavebeenalarge

numberoflegaldisputesrelatedtoequityholdingbyproxy,amongwhichtheim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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