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图例标准依据:叉车之患.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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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之患1

叉车充电点设置在车间内。《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第5.1.1条: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出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

叉车充电区未设置安全标识、操作规程与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条10.0.3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原料仓库内停放叉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叉车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4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叉车驾驶员离开时未拉手刹,未拔钥匙。《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第4.7.1条:工业车辆停止运行时,操作者:a)将工业车辆完全停住;b)所有操纵控制装置均置于中位;f)拔下启动钥匙或启动卡。未经明确指示不得将启动钥匙或启动卡交给他人。

叉车司机离开前,未将货叉放下。《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第4.7.1.d条:工业车辆停止运行时,操作者应:d)将载荷搬运装置降到最低位,起升的工作平台有支撑架时除外。

叉车未见定期检验标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叉车直接停放在仓库内。《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使用轮胎已经破损的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附件C2.10.5:实心轮胎(包括工业脚轮和车轮轮胎)应当无胶层气泡和脱层、钢圈与胶层松脱等缺陷。

叉车维修单位未配备专业技术工人,只是一般从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六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

叉车进入危化生产装置未佩戴阻火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3.7条: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现场叉车阻火器脱落。《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GB/T36507-2018第4.1.4条:用户应根据工业车辆的使用情况在其使用场所内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并根据工业车辆的使用环境在工业车辆上采取附加的防火措施或设施。

叉车缺少后灯,后视镜镜面模糊。《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第5.1.2条:配置有后视镜的车辆,其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GB15084的规定,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叉车后视镜镜片已破损。《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2.2条: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叉车驾驶室外有人搭乘。《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50484-2019第11.8.12条:叉车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或在驾驶室外搭乘。

使用叉车载人进行防腐作业。《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3.8e条: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使用叉车装卸液氯钢瓶。《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8.1.3条:充装量为100kg、500kg和1000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使用叉车运送超长材料,重心在一侧。《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50484-2019第11.8.10条:叉车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使用叉车货叉叉起桶装物料倒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第5.1.4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

货车司机站在叉车货车下整理篷布。《工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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