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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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

(二)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四)预防为主,强化过程控制;

(五)强化责任,追究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对设计文件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对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负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监理质量负责,确保监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对监理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条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对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对材料和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的单位应当依法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的质量;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

(六)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

(七)监督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八)监督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监理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制定质量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章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设工程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四)建设工程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

(二)设计单位未依法对设计文件负责的;

(三)施工单位未依法对施工质量负责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法对监理质量负责的;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未依法对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的;

(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的单位未依法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质量监督的;

(二)设计单位未依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三)施工单位未依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四)监理单位未依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未依法进行质量控制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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