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过程控制;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方责任;
(四)科学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
(二)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监理单位;
(五)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工程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二)依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三)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四)依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二)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要求;
(三)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变更符合要求;
(四)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依法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
(三)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验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验收应当有验收人员参加;
(三)验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四)验收应当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以下阶段:
(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验收;
(四)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法处理,确保事故责任追究;
(三)科学处理,确保事故原因查明;
(四)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
(二)未依法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的;
(四)未依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五)未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质量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