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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率密码:理论、困境与突破路径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破产现象愈发频繁。从全球范围来看,近年来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出现了企业破产数量显著上升的情况。据哈雷经济研究所(IWH)计算,2023年9月德国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破产数量与去年同月相比增加了34%,达到762家,IWH专家还强调未来几个月破产数量将继续显著增加。澳大利亚也未能幸免,过去三个月对托管人、清算人和破产公司的需求增加了50%以上,上个季度全国范围内任命托管人、清算人和破产公司的数量比2022年同期增加了57%。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部分民营企业也面临着严峻的生存挑战,倒闭破产问题日益凸显,民营经济发展遭遇困境。

企业破产并非只是单个企业的终结,其影响广泛而深远。它不仅涉及企业自身的命运,还紧密关联着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若企业破产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如债务纠纷的增多、员工失业的加剧等,进而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合理变价以及公平分配,肩负着确保破产程序公正、有序、高效推进的重要使命,是企业能够有序退出市场的关键保障。通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运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将有限的资源从低效的企业中释放出来,重新投入到更有价值的生产领域,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深入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率价值,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如选任标准不够明确、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效率价值的充分发挥。通过对效率价值的深入研究,可以精准地发现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高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使困境企业及时、有序地退出市场,或者通过重整实现重生,这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具有积极意义。正如世界银行在《营商环境报告》中所强调的,良好的破产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制度效率价值的研究,对于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营造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效率价值的研究起步较早,成果颇丰。在选任模式方面,美国在1978年修改破产法时,确立了由联邦托管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破产法官行使司法职权的模式,限制法官主动任命破产托管人,将选任权重点赋予债权人会议,联邦托管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指定临时托管人,这种模式旨在充分发挥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主导作用,提高破产财产处理的效率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德国则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之间平衡和限制破产程序的干预权,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典型破产程序时,破产法院依据审查情况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其目的在于确保破产程序在法院的监督下有序启动,保障各方利益在初始阶段不受损害。

在职责履行方面,学者们强调破产管理人应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以高效完成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任务。如英国学者指出,破产管理人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梳理,制定合理的财产处置方案,在最大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这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精通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破产事务。

关于监督机制,国外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以日本为例,形成了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专门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格局。法院从司法角度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则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合理的决策提出质疑和建议;专门监督机构凭借专业优势,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进行细致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这种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国内学界近年来对破产管理人制度效率价值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在选任模式上,我国现行《破产法》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同时保留了清算组的部分职责,实践中律师或会计师常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学者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选任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如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拔更具专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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