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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云南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招聘8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家烧烤店开业当天,冯某和张某组织25人以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干扰正常经营秩序。请问冯某和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寻衅滋事罪

C.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D.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答案】:B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题干中冯某和张某组织25人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干扰烧烤店正常经营秩序,该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并非针对特定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不符合此罪的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题干未体现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且多次实施的特征,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所以冯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赵婆婆今年60岁,某天午后她在小区散步,看到自己5岁左右的孙女小园和邻居家同样5岁左右的孩子果果正在花园里玩耍。赵婆婆上前拿出糖果递给小园后便离开了,小园接过糖果后给了果果一颗。然而,果果在吞食糖果时误入气管,最终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赵婆婆应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小园的父母应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果果的父母应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涉及对果果死亡事件中责任归属的判断,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判断赵婆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赵婆婆拿出糖果递给自己的孙女小园,其行为本身并无危害他人的恶意,且无法预见小园会将糖果转递给果果以及果果会吞食糖果误入气管导致休克死亡这一后果,所以赵婆婆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分析小园及其父母的责任。小园年仅5岁左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不能预见到将糖果递给果果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该事件中,小园递给果果糖果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所以小园的父母也无需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接着,探讨果果父母的责任。果果的父母没有直接参与该事件,且在果果正常与他人玩耍的过程中,难以预测到会发生糖果误入气管的意外情况,所以果果的父母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果果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该事件中各方均无过错,糖果误入气管导致休克死亡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该事件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3、肖某盗窃了邻居家的摄像机,因担心被发现,两天后又偷偷将摄像机放回邻居家,肖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一般违法

【答案】:C

【解析】该题考查对不同犯罪形态和违法性质的理解与判断。犯罪行为完成且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为犯罪既遂。本题中,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取邻居家摄像机,其行为已完成盗窃行为,且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时犯罪已既遂。即使肖某2天后将摄像机悄悄放回邻居家,这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返还财物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肖某已成功偷到摄像机,并非未得逞,所以不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肖某是在偷到摄像机后才将其放回,并非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一般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而肖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属于犯罪行为,并非一般违法。综上,肖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4、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

A.最高审判机关

B.最高行政机关

C.最高司法机关

D.最高检察机关

【答案】:A

【解析】我国国家机构具有不同职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最高司法机关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最高检察机关则主要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各类案件进行公正裁判。而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最高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以正确答案是最高审判机关。

5、行政管理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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