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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及应对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该一百五十条规定了诉讼中止的六种适用情形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如下:

一、诉讼中当然中止的情形

?当然中止,是指由于主体消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必须中止审理,待主体完成更替后再开始审理。这类情形主要是基于适格当事人的原因所发生的中止,往往发生于诉讼承继当中。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能及时参加诉讼的,诉讼无需中止。如果尚需查明死亡的当事人有无继承人和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程序便无法进行,应暂时中止。另外,本款规定的诉讼中止只能适用于财产争议的诉讼,而不能适用于身份关系争议的诉讼。因为,身份关系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导致该特定的身份关系消灭,并不会随着继承的完成继续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

?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应由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应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诉讼进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因合并、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即丧失了当事人资格,不能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须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中止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终止即公司注销时,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此种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中止可由法院裁量中止的情形

?裁量中止是指因客观诉讼障碍所引起的诉讼程序停止,是否具备中止原因、有无中止的必要性需由法院进行裁量。这类情形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五)(六)项内容。由于阻却事由的不确定性,法官需要结合案件审理的其他因素综合考量是否进行中止,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处理情形不尽相同:

?1.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人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因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交通中断,或当事人因突发性伤病无法参加诉讼的,均可视为不可抗拒事由。不可抗拒事由系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

按照通常的理解,“不可抗拒的事由”往往也可以归纳为“正当理由”的范畴,实践中遇有此类情况究竟是决定延期审理还是裁定诉讼中止,需要结合阻却事由的可预见性而定。延期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对诉讼拖延时间不长,延长期限可以预见的情形,例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事由成立的,则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确定开庭审理日期,该日期是确定的、可预见的,应当适用延期审理制度。诉讼中止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对诉讼的推延究竟会多久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如果延长期限不可预见,则会适用诉讼中止制度,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当事人被隔离治疗或者在监狱服刑的,出于安全考虑,人民法院多会裁定诉讼中止,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审理。?

诉讼中止制度与延期审理制度除上述适用标准不同外,还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2.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该项条款的立法意图在于避免裁判上的相互矛盾及节约诉讼成本。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可能与其它程序存在着关联性,如果程序同时进行,很可能使两者的结果发生冲突或者不利于另一程序的进行,这时可以暂停该审理程序以等待其它程序结束。而是否必须以其它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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