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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法院遴选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40分)

2023年5月,安徽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合肥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滨湖雅苑”住宅小区项目,工期18个月,合同价款1.2亿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基础完工付20%,主体封顶付30%,竣工验收付40%,质保期满后付10%)。合同同时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若承包人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2023年7月,A公司在未取得B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自然人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滨湖雅苑”项目主体结构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劳务作业分包给李某,分包价款80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2024年3月,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主体封顶阶段的30%工程款(3600万元),A公司于3月15日向B公司发送《暂停施工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10日内支付欠付款项,否则暂停施工。B公司收到通知后未予回应,A公司遂于3月25日全面停工。截至停工时,李某已完成分包范围内80%的工作量(对应价款640万元),但A公司仅向其支付300万元。

2024年5月,B公司以A公司擅自分包主体结构、逾期停工导致工期延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2.A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以1.2亿元为基数,按日0.05%自202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复工之日);3.解除与A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李某得知后,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1.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不影响其向B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2.B公司应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付款责任(640万元-300万元=340万元)。

另查明:1.李某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2.截至2024年5月,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任何主体封顶阶段的工程款;3.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但因停工未进行后续施工;4.A公司停工前已向B公司提交了主体封顶阶段的工程量确认单及付款申请,B公司签收后未提出异议。

问题:

1.如何认定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2.B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否成立?请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分析。

3.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A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说明理由。

4.李某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分析。

答案要点及解析:

1.《劳务分包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及《建筑法》第29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虽名为“劳务分包”,但内容涉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的施工,属于将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一)项,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应认定为无效。

需注意,劳务分包的合法性以“分包内容为劳务作业且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为前提。李某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分包内容涉及主体结构施工,故协议无效。

2.B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不成立。理由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主体封顶阶段的30%工程款(3600万元),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A公司作为后履行方,在B公司未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未按约付款,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2)《建工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欠付工程款暂停施工,属于合同约定的顺延事由,且已向B公司发送《暂停施工通知书》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3)B公司未举证证明A公司存在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行为(如自身施工组织不力),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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