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 款)附加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条款.pdfVIP

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 款)附加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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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

附加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9432522025070732063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阳光农险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以下简称“主险”)的

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

该意外伤害导致头颈部损伤,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头颈部美容缝

合(见释义)或牙齿修复(见释义)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

修复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美容缝

合、牙齿修复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公费医疗和任何第

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给付意外美容缝合、牙齿修

复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

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仍在住院(见释义)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

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

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

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

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

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1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费用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美容缝合、牙齿修复治疗或手术;

(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十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释义)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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