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新旧条款对照(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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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旧条款对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与2023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新旧条款对照

2017版条文

2023版条文

变化

总则

/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

新增工贸企业涉及的具体8大行业具体描述

/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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