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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物内电线电缆的设计和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止因电气线路故障而引起的火灾,减少电气线路在火灾中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消防设备供电与控制线路在火灾中仍能维持线路完整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20kV及以下供配电线路,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电线电缆的防火性能选择与线路敷设要求。
1.0.3民用建筑内的电线电缆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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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普通电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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