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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招聘140人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17岁的薛某在半夜潜入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中途王某返回家中,薛某受惊吓后从6楼摔下死亡。在本案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王某

B.薛某

C.薛某的父母

D.薛某及其父母

【答案】:B

【解析】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考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薛某潜入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王某正常回到自己家中,其行为是合理且合法的,对于薛某因受到惊吓从六楼摔下死亡这一结果,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与薛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不需要对薛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薛某虽已实施盗窃这一犯罪行为,但因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所以薛某也不用负刑事责任。而薛某的父母,他们并没有实施与薛某死亡相关的犯罪行为,也不存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本案中没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体。

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判断是否构成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一些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本题情形,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有投案行为,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有的仅属于立功而非自首。具体来看,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主动交代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还应交代所知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而非自首。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所述,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经亲友主动报案并被送去投案,且当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

3、社区鲜花节,各个小区均投票选取了自己的代表花卉。几位居民对小区的选取情况进行了预测。甲:如果望海小区没有选取牡丹,那一定会选芍药。乙:揽月小区一定会选玫瑰。丙:如果观星小区没有选杜鹃,那么曜日小区会选马蹄莲。丁:望海小区不会选牡丹,也不会选芍药。戊:揽月小区一定会选桂花。己:曜日小区不会选马蹄莲。选举结果出来后,发现有两个人的推测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述情况,以下哪项必定是正确的?()

A.望海小区没有选牡丹,但是选了芍药

B.揽月小区选了桂花,但是没有选玫瑰

C.观星小区选了杜鹃,望海小区可能选了牡丹

D.曜日小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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