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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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

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

等待期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您选择投保了本合同可选责任,且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

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您已选择的可选责任的约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二、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1.身故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20种,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

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2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2.重大疾病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

保险金

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

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7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以及您自主选择

的中症、轻症、前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您无须继续支

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

保险金及您自主选择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

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

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

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

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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