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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放射法律法规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1.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作了全面规范,是我国放射领域的重要法规。

2.问:该条例将射线装置分为几类?

答: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射线装置事故时短时间照射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Ⅱ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Ⅲ类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放射损伤。

3.问: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什么证件?

答: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4.问: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问: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应当在何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答:转入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到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源编码卡等相关材料。

6.问: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如何报告?

答: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放射性同位素种类和活度、射线装置型号和参数等信息。

7.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8.问: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几类?

答:分为四类,分别是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在设备要求、人员资质、安全防护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9.问: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问: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应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1.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等专业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12.问: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如何对患者进行防护?

答: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告知,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并正确选择并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铅围脖等,对非照射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同时,严格控制照射剂量和照射野,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13.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是多少?

答: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0mSv。

14.问:公众照射剂量限值是多少?

答:年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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