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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理论、实践与展望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各类民事活动愈发频繁且复杂多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构建一套科学、合理且完善的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从历史角度来看,自罗马法以来,法律行为制度便在民法体系中逐渐孕育发展。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创造的法律行为理论,被认为是“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德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总则中,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等都接受了这一制度。但在比较法上,对是否规定法律行为存在很大争议,部分反对者认为法律行为制度可被合同规范取代,很多国家在立法上也未规定这一制度。在我国,国内学者对是否要在民法典中建立法律行为制度同样存在争议,但多数学者赞同建立这一制度。
构建中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从完善民法体系层面而言,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能够整合民法各编中关于行为的规范,使民法体系更加逻辑严密、协调统一。在《民法典》之前的单行法时代,各个单行法存在很多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之处。比如,以前《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婚姻法》也存在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内容上既有重叠之处,又存在冲突的地方。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能够避免规则的重复与冲突,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共通性内容加以整合,使法典具有清晰的“总-分”结构关系,各编当中,通常又有“一般规定”或者“通则”的设计,使得这种“总-分”结构在《民法典》中一以贯之,从而实现民法价值体系与规则体系的统一。
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各类经济活动本质上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制度通过明确行为的效力、规则等,能够为市场交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规范的指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例如,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能更好地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环节,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也有助于我国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治竞争力,吸引外资,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交易模式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健全的法律行为制度能够及时对这些新现象进行规范和调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历史悠久,成果丰硕。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行为制度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创造的法律行为理论,被《德国民法典》纳入总则,成为大陆法系民法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石。萨维尼认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强调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这一观点对后世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代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法律行为是一项行为,或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中至少有一项行为是旨在引起某种特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思实现”,进一步丰富和细化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内涵。
在法国,尽管其民法典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但在契约等相关制度研究中,也蕴含着与法律行为制度相通的原理。法国民法注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契约的订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与法律行为制度在保障私法自治、促进交易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英美法系虽没有与大陆法系完全对应的法律行为制度,但在合同法、财产法等领域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也涉及到类似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英美法系强调通过判例来确定行为的规则和效力,注重从实际案例中总结经验,形成对各类行为的规范指引,这与大陆法系通过抽象的法律行为制度来统一规范民事行为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调整民事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内学者对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特点。早期,受苏联民法理论影响,我国在构建民事法律制度时,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民法通则》借鉴苏俄民法经验,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无效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内容,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观点在国内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者们围绕法律行为制度展开了热烈讨论。部分学者对法律行为制度的概念、本质、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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