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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眼镜类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产品:老视成镜、配装眼镜、定配近视眼镜。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1组样本用于检验(无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第1组数量

1

配装眼镜

1副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查数量时,可由抽样人员现场开具配装眼镜处方单(含顶焦度、轴位、瞳距等),交抽查市场主体现场制作。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配装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GB10810.1-20056.6

2

镜架外观质量

GB/T14214-20035.4

3

球镜顶焦度允差(D)

GB10810.1-20056.1

4

柱镜顶焦度允差(D)

GB10810.1-20056.1

5

柱镜轴位允差(°)

GB13511.1-20116.3

6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允差(mm)

GB13511.1-20116.4

7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13511.1-20116.4

8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

GB13511.1-20116.4

9

可见光谱区透射比(%)

GB10810.3-20066.4

10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GB10810.3-20066.5

11

镜片厚度

GB10810.1-20055.2.2

12

镜片色泽

GB13511.1-20115.2

13

装配质量

GB13511.1-20115.8

14

标志

GB13511.1-20117.1b)

注:

定配眼镜所用镜片有染色时透射比应符合GB10810.3中5.3要求,使用光致变色镜片时透射比应符合GB10810.3中5.5要求,当定配眼镜明示可适合作驾驶镜时透射比应符合GB10810.3中5.4要求。

2、标志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

3、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GB13511.1要求。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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