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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公安学院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选区进行地方人民代表选举,代表名额为2人。第一次投票结束后,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依次为甲、乙、丙、丁,其中只有甲获得了过半数选票。那么,以下哪种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在地方人民代表选举中,当代表名额为2人,第一次投票后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时,需依据相关选举法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甲可直接当选。而对于剩下的一个代表名额,由于其他候选人都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所以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应选取第一次投票中得票仅次于甲的乙、丙作为候选人。这是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代表性,让得票相对较多的候选人有机会再次参与竞争,以确定最终当选人。因此,应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2、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贪污的是()。

A.秘书趁市长不备偷取单位发给市长的购物卡

B.某国有企业的叉车司机将所开叉车私自开出卖给他人

C.某高校后勤干部李某变卖了学校冬季使用后剩余的采暖用煤

D.公务员老张因长期得不到升迁耿耿于怀,下班后盗窃单位财物

【答案】:C

【解析】贪污定义的关键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有一个例子是正确的,李某是“后勤干部”,变卖了学校冬季使用后剩余的采暖用煤,符合贪污的定义。有一个例子是错误的,“购物卡”不属于“公共财物”。还有一个例子是错误的,“叉车司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有一个例子是错误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有个人老张的盗窃行为与职务无关。

3、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世界范围的竞争主要是()

A.军事实力的较量

B.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较量

C.人口数量和物质资源的较量

D.经济实力和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答案】:D

【解析】在和平与发展时代,军事、社会制度等不是主要竞争因素,世界范围竞争更注重经济实力,且高科技是提升综合国力关键,所以主要是经济实力和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4、张某与刘某为妯娌关系,二人就一块空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都主张该空地为自家土地。2019年3月16日,刘某在争议地面栽种了一些桂花树苗,后被张某拔掉。几天后,刘某再次买来树苗栽种在同一位置的空地上,张某夫妇发现后打算铲除,铲除过程中被刘某发现,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刘某随即拿起一把铁锹猛砸张某头部,致使张某重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C.聚众斗殴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题中,刘某因与张某对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在纠纷发生时,刘某拿起铁锹往张某头部猛砸,导致张某重伤,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张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等行为,而本题中刘某的行为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争议这一明确的矛盾引发的,并非无事生非,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强调的是多人之间的互相殴斗,而本题中仅涉及刘某和张某双方的冲突,并非聚众斗殴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本题中,虽然刘某用铁锹猛砸张某头部,但从题干描述的起因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纠纷来看,难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剥夺张某生命的故意,其更符合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5、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全部

B.部分

C.出资额

D.多数

【答案】:A

【解析】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明确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承担具有关键意义。在民事法律关系里,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人要以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其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等责任负责,而并非部分财产,部分财产不能全面覆盖法人可能产生的责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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