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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读何怀宏《一个行动中的哲学家》一文有感

“人皆有死,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

这是一个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死亡是生命题中应有之义,处在生命的终点,但它不在终点之外而是在终点之内,在此岸而非彼岸”①,何怀宏教授称苏格拉底为一个行动的哲学家,并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进入历史的一个趋向于永恒的精神事件。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过程

2000多年前,被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普通法院,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言论罪行,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在接受审判期间,苏格拉底一直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辩护,但结果是雅典法庭的陪审团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不过在当时,雅典人民即将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不能有丝毫亵渎的祭祀活动。所以雅典城邦依照其惯例,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因此苏格拉底暂时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执行判决。根据当时的雅典城邦法则期间可以赎走或逃狱。但苏格拉底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因此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毒酒而死。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后世影响

哲学家认为2000多年来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苏格拉底一生不停探索真理、寻求真理,至死都没有停息,并且以其死亡向后世的人们传递他神圣的真理。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用死来为哲学辩护,他做了最高尚的选择。政治家认为苏格拉被称为民主派的雅典城邦以似是而非的罪名处以死刑,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是处于那个时代人们的悲剧。但也有学者对苏格拉底进行了批判。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苏格拉底犯了个人主义甚至是反社会罪,整个雅典城邦对其一个人展开了自卫,即处死苏格拉底是一个正当的防卫。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两种都是正确东西的冲突—一种是个体的自我确信、主观反思、内在性的精神,另一种是人民的精神,两者都是有价值的,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于是后世关于苏格拉底之死就成为众多学者研究、争论、考证的热点问题。

三、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然也必须包括我自己。于是,苏格拉底用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法治理念,以死明志!苏格拉底的法治理念最终为后世所传承,卢梭说: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挣脱法律光荣的束缚。亦是基于此。

(三)苏格拉底的守法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可分”

苏格拉底认为自己的一生都享有了法律的利益,不能晚年不忠于法律,必须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而当时苏格拉底认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接受雅典城邦的法律判决,并执行其判决的内容,即是对自己执行死刑。苏格拉底生活的雅典城邦时代,由于民主法制的高度文明,雅典民众非常重视自己的权利,他们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形成,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众的人格、尊严,用法律来维护每个人相对独立的权利。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守法原则——“权利义务不可分”,当然苏格拉底的守法原则和现代法治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他认为雅典城邦民众之所以能够享有权利,是民众长期斗争的结果,是源于雅典城邦法治的确立,但民众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度,是为法律所约束的。因此,民众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有责任考虑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意味着城邦民众要求在法律的“圈子”内享受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众有遵守法律限定权利的义务。苏格拉底认为履行义务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服从法律的裁决。所以,苏格拉底表示自己享受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有责任履行法律裁决给自己的义务,事实上,苏格拉底的守法原则——“权利义务不可分”,也是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实质依据。

(四)苏格拉底之死的直接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一脉相传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大师在希腊乃至全世界的文明史上占据着无比重要的位置,令后人无法比肩。苏格拉底之死给他的弟子们带来了极度的心灵震撼,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关于法治的命题:“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的法律。”②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体现出了法治是规则之治、守法之治以及良法之治的特征,尤其是良法之治观点的提出在人类法治进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良法,就是符合正义的法律。正义就是人间的至善,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也是社会秩序建立的基础,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蕴含了平等的观念。”③

苏格拉底的法治观更多的强调的是形式要件,因此他认为雅典城邦法庭判处自己死刑是正确的,判决形成的过程是符合正当程序的。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要件是法治的基础,还要把法治区分为良法之治与恶法之治、正义之治和非正义之治,意图把法治加入符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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