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同市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完整答案详解一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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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同市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意图杀害乙而购买了一把枪,在自家院子擦拭枪支时不慎走火,打死了路边的一名行人。甲查看尸体后发现,该行人正是乙。那么甲的行为是()。

A.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故意杀人罪预备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意外事件的定义来分析甲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题中,甲为了杀乙买了一把枪,这一行为属于为实施故意杀人罪准备工具,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但是,甲在擦枪时不慎走火打死了乙,这种走火是由于甲的失误导致的,并非甲主动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虽然最终乙死亡的结果发生了,但这并不是甲基于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所导致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题中甲的行为并不是基于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乙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还未着手实施故意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然而甲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擦枪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走火的危险,其走火致人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综上所述,甲为了杀乙而购买枪支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2、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关于死刑,下列认识错误的是()。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我国设置了死缓制度,作为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

D.适用死刑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死刑相关规定的正确认识。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对于该刑罚适用有严格规定,首先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体现了刑罚适用的慎重性和谦抑性原则,要确保只有那些实施了极其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犯罪分子才会被适用死刑,所以这一规定是正确的。其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在心智发育上尚未完全成熟,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对其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涉及到胎儿的权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不适用死刑。再者,适用死刑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防止死刑的滥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可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审判的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使死刑的判决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而关于死缓制度,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是我国在死刑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造,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那些罪行严重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给予一个改造的机会。所以,认为死缓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该题认识错误的是认为死缓是轻于死刑的一个独立刑种这一表述。

3、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层制组织的基础是()。

A.传统型权力

B.魅力型权力

C.知识型权力

D.合理—合法型权力

【答案】:D

【解析】马克斯·韦伯提出权力有三种纯粹形式,即传统型权力、魅力型权力和合理-合法型权力。其中,合理-合法型权力是以理性和法律规定为基础,这种权力的行使建立在一套明确的规则和制度之上,它的管理行为是依据既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的。科层制组织具有明确的分工、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合理-合法型权力的特征相契合,所以科层制组织的基础是合理-合法型权力。而传统型权力是基于传统习惯和古老的神圣传统,魅力型权力则依赖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和超凡品质,它们都不适合作为科层制组织的基础。此外,知识型权力并非韦伯所提出的权力形式。所以答案是合理-合法型权力。

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

A.行政处理行为

B.行政决定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而行政处理行为和行政决定行为并非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的主要审查对象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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