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路桥区委组织部招聘编外工作人员通告笔试模拟试题带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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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路桥区委组织部招聘编外工作人员通告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我国下列地区中,受沙尘暴影响最大的是()。

A.中部

B.西南部

C.西北部

D.东南部

【答案】:C

【解析】沙尘暴是一种由强风将地面大量沙尘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低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其形成需要具备沙尘源、大风和不稳定的空气条件。我国西北部地区气候干旱,降水稀少,沙漠、戈壁等沙尘源丰富,靠近冬季风源地,大风天气频繁,植被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受沙尘暴影响最大。而中部地区距离沙尘源相对较远,且有一定的植被覆盖和地形阻挡,受沙尘暴影响相对较小;西南部地区多山地、高原,地形复杂,且降水相对较多,植被较好,沙尘源较少,受沙尘暴影响较小;东南部地区气候湿润,植被茂盛,距离沙尘源地远,受沙尘暴影响最小。所以该题答案为我国西北部地区。

2、某日,12岁的李某在学校殴打同桌温某,致使温某头部受伤,事后温某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C.赔偿费用可由李某的监护人与温某的监护人协商确定

D.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选项进行逐一分析。-关于责任主体判定:12岁的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李某殴打温某致使其受伤,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费用支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关于赔偿费用确定:在侵权损害赔偿事件中,赔偿费用可以由双方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这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助于灵活解决纠纷。所以赔偿费用可由李某的监护人与温某的监护人协商确定。-关于学校责任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李某在学校殴打温某致使温某头部受伤,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说法错误的是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周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周某在愤怒之下将王某刺伤,之后看到王某痛苦的模样,于心不忍便将其送往医院,但王某最终仍因医治无效死亡。那么周某的犯罪形态应当是()。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A

【解析】首先分析整个事件情况,周某与王某争执后愤怒下将王某刺伤,这一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关于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构成了犯罪既遂。本题中周某将王某刺伤,虽然后来有将其送往医院的行为,但王某仍然因医治无效死亡,出现了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符合犯罪既遂的构成。关于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犯罪中止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王某最终死亡,即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有效地被防止,所以不构成犯罪中止。关于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里的“未得逞”意味着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但本题中已经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既遂结果,并非未得逞,所以不属于犯罪未遂。关于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本题中周某已经实施了刺伤王某的行为,不再处于准备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综上,此情况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4、有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家主席

【答案】:A

【解析】有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等重要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如进行部分人员的任免等,但不负责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不具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权力。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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