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柳分院编外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含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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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柳分院编外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引导管理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上述规定意在()。①调整乡村治理的投入机制②弱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③强化乡镇政府社会治理的功能④提高乡镇政府为农村和农民服务能力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答案】:C

【解析】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引导管理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并构建便民服务体系,目的在于强化乡镇政府社会治理功能、提高乡镇政府为农村和农民服务能力。调整乡村治理投入机制并非材料所强调的主要意图;同时,这一举措并非是弱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而是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所以意在强化乡镇政府社会治理的功能以及提高乡镇政府为农村和农民服务能力。

2、某日,万某携带儿女乘坐公交车。司机徐某称万某投币少了1元,万某扔下一句“就这么多了”,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过了一会儿,万某突然走向徐某,用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某头部,致使徐某手中的方向盘失去控制,公交车撞到绿化带上,车上9名乘客毫无防备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撞击,其中一名老人直接摔倒在公交车地板上。据此,万某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侵犯了徐某的名誉权

D.合理合法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每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以及行为的性质,对题干中万某的行为进行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题中,万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头部,导致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失去控制,公交车撞到绿化带上,车上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到撞击。万某的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为公交车在道路上行驶,载有多名乘客,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题干中万某的主要目的并非直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主要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而非单纯针对他人生命实施侵害,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万某只是用背包砸了司机徐某头部,并没有针对徐某名誉方面进行侵害的相关行为,所以不存在侵犯徐某名誉权的情况。万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攻击正在驾驶的司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健康,是严重违法且不合理的行为,并不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万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乙二人因琐事产生怨恨,甲声称要找机会报复乙。乙听闻后先采取行动,持刀闯入甲家中,将甲捅成重伤。乙的这一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故意犯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以及故意犯罪的定义,结合题干中乙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题干中,甲虽扬言要找机会报复乙,但此时甲并没有对乙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乙听闻甲的扬言后先下手,持刀闯入甲家将其捅成重伤,乙的行为并非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同时,乙的行为也不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因此也不属于紧急避险。乙主观上明知自己持刀闯入甲家并将其捅成重伤的行为会对甲造成伤害,却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犯罪。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4、村民孙某在婚前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婚后妻子接连生了两个女孩,孙某欲离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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