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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部门及校内经营或承包实体(统称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书记、校长;副主任:班子其他人员;成员;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障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应专题研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三)监督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监督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安全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情况,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部门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超市、社区医院、临床实训部、体育馆、善学楼、善教楼、药品食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基础医学部;

(二)图书信息部、阅览室、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配电间)、供气等系统;

(四)实验室、危药品库房、计算机房、学校监控室;

(五)建设工程的实施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二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立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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