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怀化市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精选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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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怀化市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公司业务员李某近期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10万元贷款,他觉得无人知晓,便未将该笔款项存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用其购买了股票。李某的妻子发现后,对他进行了竭力规劝,李某悔悟,于次日卖掉股票并将钱归还公司。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不构成犯罪的定义,结合题目中李某的行为来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李某的行为,李某将客户拖欠公司的10万元贷款,在未存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直接拿去买了股票,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李某将10万元拿去买股票,属于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分析各个情况:-对于犯罪中止,它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李某是在已经完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之后,才在妻子规劝下悔悟并归还资金的,并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李某已经成功将钱拿去买股票,完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并非未得逞,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即使他后来归还了资金,也不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事实。-李某的行为明显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并非不构成犯罪。综上,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2、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前者是要审查其是否是具备援助条件的中国公民;后者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是()。

A.在中国犯抢劫罪的外国人

B.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

C.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作为残疾人的刑事嫌疑人

D.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了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

【答案】:B

【解析】法律援助的定义要点如下:①一般对象需审查其是否为具备援助条件的中国公民;②特殊对象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刑事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满足法律援助的条件。

3、张、王、李、赵、钱、孙、陈七人每个星期都只有一个休息日,而且每天只能安排一人休息,已知张的休息日比李的晚一天,赵的休息日比钱的晚两天,王的休息日比陈的早三天,孙的休息日是星期四,而且恰好处于王和李的休息日中间。根据以上陈述,可以得出()。

A.钱的休息日是星期三

B.赵的休息日是星期五

C.王的休息日是星期三

D.李的休息日是星期六

【答案】:D

【解析】由孙的休息日在周四,且“在王和李的休息日中间”,结合“王的休息日比陈早三天”可知,王的休息日不可能在周四以后,也不可能在周一,而只能在周二或者周三。同时,李的休息日在周五或者周六、周日,又因为“张的休息日比李的晚一天”,那么李的休息日不可能是周日。此时,假设王的休息日在周二,那么陈在周五,李在周六,张在周日。又因为“赵的休息日比钱的晚两天”,那么赵应该在周三,钱在周一。若假设王的休息日在周三,那么陈在周六,则李只能在周五,则张也在周六,与陈在周六矛盾。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安排是王在周二,钱在周一,赵在周三,孙在周四,陈在周五,李在周六,张在周日。

4、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国家向企业征税

B.国家机关购买办公楼

C.国家机关就某项工程进行招标

D.国家授予公民甲以“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

【答案】:B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国家向企业征税,这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国家机关购买办公楼,在此过程中国家机关与办公楼的出售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是在进行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变动,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国家机关就某项工程进行招标,这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公共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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