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大名县教育系统选聘(校园选聘)教师和教辅177人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1套.docxVIP

河北邯郸大名县教育系统选聘(校园选聘)教师和教辅177人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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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大名县教育系统选聘(校园选聘)教师和教辅177人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在黑夜中对乙实施暴力,乙发现是熟人甲后喊出甲的名字,甲随即住手并向乙道歉称“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以下哪一种?()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这道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解题关键在于明确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以及实行阶段和预备阶段的界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实行阶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预备阶段则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在本题中,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并对乙实施暴力,这表明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之后甲听到乙喊自己名字后住手并道歉,这是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且处于实行阶段。综上所述,应选择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这一选项。

2、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A.供求规律

B.竞争规律

C.价值规律

D.制度价值规律

【答案】:C

【解析】该题考查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经济形式,其运行存在诸多规律。供求规律指的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与价格之间相互制约的必然性,它主要体现的是供求和价格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动态关系,虽然在商品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并非基本规律。竞争规律是指商品经济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互相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和销售条件的客观必然性,它促使市场主体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但也不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它贯穿于商品经济的整个过程,支配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制度价值规律”并不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经济学术语,在商品经济规律体系中不存在该规律。综上,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

3、某企业老板在招工合同中印有“发生工伤或者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违反了()原则。

A.自愿

B.平等

C.等价有偿

D.合法民事权益保护

【答案】:D

【解析】该企业老板在招工合同中印有“发生工伤或者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这一行为违反了合法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劳动者享有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包括在遭遇工伤时获得赔偿和救助的权利。雇主通过合同条款免除自身对劳动者工伤或死亡的责任,这种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民事权益,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里企业老板不能以所谓劳动者自愿签订该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且劳动者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非真正自愿放弃该权益。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条款主要体现的并非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该条款与等价交换并无直接关联。所以此情况主要违反了合法民事权益保护原则。

4、“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体现的是使用人才应遵循()的原则。

A.合理流动,适才适用

B.合理搭配,整体效能

C.重视培养,用养结合

D.量才用人,取能相称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用人原则的内涵,结合“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含义来进行分析。“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体现的是平时对力量进行培养,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强调培养和使用的结合。合理流动,适才适用强调的是人才要在不同岗位、地区等进行合理流动,以实现人与岗位的最佳匹配,使人才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与“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培养和使用结合的含义不符。合理搭配,整体效能侧重于将不同类型、不同才能的人才进行科学合理的搭配,从而使团队整体发挥出最大的效能,主要关注的是人才组合的效果,并非培养与使用的关系,与题目所表达的意思不一致。重视培养,用养结合意思是既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为人才提供学习、成长和提升的机会,又要合理使用培养出来的人才,让其在合适的时机发挥作用,这与“养兵千日,用在一时”所表达的平时培养、关键时刻使用的理念相符。量才用人,取能相称是指根据人才的能力大小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使人才的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重点在于量才与岗位的适配,而不是培养和使用的结合,与题目含义不相关。因此,“养兵千日,用在一时”指使用人才应遵循重视培养,用养结合的原则。

5、韩某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秦某后,又将该房子抵押给张某,则()。

A.韩某无须告知秦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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