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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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水管理,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产生废水的单位(以下简称“废水产生单位”),包括工业、农业、生活、医疗、科研、教育等领域。

第三条废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二)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原则;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原则;

(四)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水排放许可

第五条废水产生单位排放废水,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废水排放许可证。

第六条废水排放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废水产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废水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

(三)废水排放浓度、总量、排放标准;

(四)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行情况;

(五)废水排放许可的有效期限;

(六)违反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废水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废水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废水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建设、改造或者升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效果稳定;

(二)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

(三)废水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及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合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排放标准。

第四章废水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水监测网络,对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水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自检,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公开废水排放信息,包括排放浓度、总量、排放标准等。

第五章废水应急管理与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废水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废水泄漏、污染事故时,废水产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减轻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水污染事故,并按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废水排放许可证排放废水的;

(二)废水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设、改造或者升级废水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废水监测的;

(六)未如实公开废水排放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废水污染事故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水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产生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第三条废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综合治理,分区管理;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废水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废水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废水防治意识。

第二章废水排放许可制度

第六条产生废水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废水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废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二)有健全的废水处理设施和运行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废水监测制度和记录;

(四)有应急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废水排放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废水排放许可证。

第九条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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