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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被分案起诉、审判时,有可能未成年人不会和其他被告人一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2.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4.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举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诉程序的意见》第20条)

5.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使用费刑诉程序的意见》第21条)

6.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而法院的司法警察无需适用回避制度。

7.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

8.证人不适用回避。

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10.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即只能申请某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回避,但不能申请某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整体回避。

11.申请回避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

1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均可。

1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仅可以申请回避,若回避申请被法院驳回,还可以申请复议。

14.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用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上诉。

15.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16.值班律师可以会见:进行咨询、建议、意见、释法等。

17.值班律师可以阅卷:只能审查,不能复制和摘抄。

18.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

19.值班律师可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见证签署具结书。

20.值班律师不得出庭发表意见。

21.值班律师不得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提供法律帮助。

22.值班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

23.值班律师只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4.值班律师没有权利带助理提供法律帮助。

25.值班律师不可接受财物,不可转为委托辩护人,但可以转为法律援助辩护人。

26.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一名值班律师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7.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帮助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但两名辩护人可以同时帮助一名被告人。

28.同案被告人可以分别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

29.辩护人有权独立形成辩护意见,不仅可以进行实体辩护,也可以进行程序辩护。但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只保护其合法权益。

30.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3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2.辩护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才不能管辖。如果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33.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34.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5.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但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36.执法记录仪录像:属于现场勘查笔录,属于实物类行政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即可以成为定案根据。

37.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与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资料视听。

38.补强证据满足条件:(1)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必须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39.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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