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八桂无忧重大疾病保险(D款)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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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八桂无忧重大疾病保险(D款)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八桂无忧重大疾病保险(D款)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须知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

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终身

三、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四、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

等待期。

五、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

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

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已交保险费和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合同

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

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

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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