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沾化区宏达财金集团、拓宇综合开发集团招聘笔试题库精编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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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沾化区宏达财金集团、拓宇综合开发集团招聘笔试题库2025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在我国,对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是()。

A.国务院

B.省级政府

C.市级政府

D.县级政府

【答案】:A

【解析】在我国,对于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应该是层级最高的主体。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各项行政工作,在应对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只有国务院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以确保全国范围内有效应对。省级政府负责本省范围内的事务,市级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县级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它们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相对较小,无法对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所以答案是国务院。

2、下列财政政策措施中,不属于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和手段的是()。

A.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B.确定公共需要范围

C.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D.调节社会投资方向

【答案】:C

【解析】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和手段主要包括确定公共需要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公共工程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通过政府直接投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调节社会投资方向,提高社会整体投资效率,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自身管理和运营效率等。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财政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方式,并非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和手段。所以不属于财政配置社会资源机制和手段的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3、幸灾:乐祸()

A.造福:社会

B.乘人:之危

C.横扫:千军

D.喜闻:乐道

【答案】:D

【解析】幸灾和乐祸都属于动宾关系,并且这两个词构成并列关系。喜闻和乐道同样均为动宾关系,前后项也构成并列关系,所以该选项正确。

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抗辩权属于()。

A.事前控制

B.事后控制

C.间接控制

D.过程控制

【答案】:D

【解析】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过程控制是对正在进行的活动给予指导与监督,以保证活动按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方法进行。合同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属于过程控制。事前控制是在活动开始之前进行的控制,合同抗辩权并非在合同订立前发挥作用,所以不属于事前控制。事后控制是在活动结束后进行的控制,合同抗辩权主要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问题,并非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才起作用,所以不属于事后控制。间接控制是通过影响他人的行为来达到控制目的,而合同抗辩权是当事人直接基于法定情形对抗对方请求权,并非间接控制。因此,《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抗辩权属于过程控制。

5、李某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撞倒骑车人汪某,导致汪某受轻伤。路过群众见状上前挥手拦截,然而李某却快速冲向路口并调整行驶方向。在逃离过程中,李某撞上了前来劝阻的群众,造成了数人死伤。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危险驾驶罪

B.故意杀人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题干中李某的行为进行分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不仅醉酒驾驶,还在逃离途中故意撞上劝阻群众造成数人死伤,其行为已超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和针对特定目标的行为。而李某在逃离过程中撞向劝阻群众,其行为针对的并非特定的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并非单纯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大量饮酒后驾车撞倒骑车人致其轻伤,在群众上前拦截时,其快速冲向路口并调整方向,在逃离途中故意撞上劝阻群众,造成数人死伤,该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进行侵害,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本题中李某在群众拦截后,故意冲向劝阻群众,主观上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综上,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根据上述案例,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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