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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招聘笔试题库2025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过程中被乙打伤,公安局经认定,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遂据此对乙处以300元罚款。甲觉得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

【解析】首先,在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定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若要获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需与该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题中,公安局对乙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此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乙,甲并非该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同时,甲与该处罚决定之间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甲既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也无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其次,甲在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有权就其被乙打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2、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使用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答案】:A

【解析】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不具有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所以法人不享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可能会给公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因此公民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使用,这是遵循契约精神和保护公民肖像权的体现,若不按约定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是对公民肖像权的重要保护,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综上,表述不正确的是法人也有肖像权。

3、以下不以英语为第一语言的国家是()。

A.英国

B.澳大利亚

C.新西兰

D.德国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不同国家官方语言的了解。在世界各国中,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历史上都曾是英国殖民地,受英国文化和语言影响深远,英语在这些国家被广泛使用且为第一语言。而德国的官方语言是德语,并非英语。所以不以英语为第一语言的国家是德国。

4、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中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分为不同类型。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在本题情形中,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三人并非都直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所以不属于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有明确的分工,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符合复杂共同犯罪的特征。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一般包括对向犯和聚合犯。盗窃罪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它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多人共同实施。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常指犯罪集团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题中仅表明三人共同去盗窃,未体现出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一特征,所以不属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综上所述,甲、乙、丙三人的犯罪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

5、会议纪要具有的特点是:(1)纪实性;(2)指导性;(3)概括性

A.①

B.①②

C.②③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会议纪要具有纪实性,它是对会议内容的如实记录,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准确,以反映会议的实际情况。同时具有指导性,会议纪要中通常会明确会议的决议、任务安排等内容,对相关工作起到指导作用。还具有概括性,它不是会议内容的详细记录,而是对会议主要精神和重要内容进行提炼和概括,突出重点。所以会议纪要具有纪实性、指导性、概括性这三个特点。

6、在下述_____情况下,会产生挤出效应。

A.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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