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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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制度简介

一、国外及港台地区土地权利的表现形式

西方国家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全部权

全部权是指土地全部权人依法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的、最确定的土地权利。全部权是地权最核心的局部。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担负和供给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地役权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

永佃权

永佃权又称为永租权和永借权,是按年向土地全部权人交付租金面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

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

典当权

典当权又称为信托特权,即当事人一方将其物的全部权转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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