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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竞争法
01竞争和竞争法
思考:
市场竞争是什么?
市场竞争有什么特征?
市场竞争有哪些功能?
01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概念和功能
1.竞争的概念
市场竞争一般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
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
2.市场竞争的特征:
第一,竞争应当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不是群体)竞争。(主体)
第二,竞争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或抗衡。(主体)
第三,不断争胜获得更大利益或企图摆脱劣势不利地位的努力,使市场保
持一种旺盛的活力。(目的)
第四,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逐利,也倾向于伺机采取非正常且损害市场机
制的方式开展竞争。(手段)
01竞争和竞争法
3.竞争的功能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其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竞争推动经济技术进步
(3)竞争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
(4)竞争使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竞争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
的经济基础,维护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
01竞争和竞争法
(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1.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
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适用的主体
我国竞争法将其适用或规制的主体概称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和《反垄断法》第
12条第1款都将经营者界定为: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01竞争和竞争法
3.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垄断法
(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旨在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
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
反垄断法则是旨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上有着共同的取向和积极作用,
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都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利益,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来说,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
01竞争和竞争法
4.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竞争立法时就根据各自的情
况,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目前,有关国家和地
区的竞争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二,合并立法的模式。
第三,以反垄断为主的立法模式。
我国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01竞争和竞争法
5.竞争法的性质与特点
(1)竞争法的性质
由于竞争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而竞争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
法的性质。
竞争法运用公法的方法调整竞争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竞争行
为的干预,其公法性质是非常明显、毋庸置疑的。但同时,竞争
法也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因为它调整的竞争关系是经济关系的
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体现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程度
上是不相同的。
具体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较于反垄断法更多地体现了私法性
质,以致有人将其归为民事侵权法的范畴。
01竞争和竞争法
(2)竞争法的特点
国家干预性。竞争法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
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
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社会本位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
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
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经济政策性。经济法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其
中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更加明显。不仅
表现在竞争法的制定、修改本身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
相关,而且表现在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
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
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
01竞争和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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