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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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工程审核结算和清单编制)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项目

2.服务类别: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咨询人接收具体的委托单后收齐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或预算、编制清单资料开始实施,完成时间具体见附加协议条款中第四点。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5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超过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C类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具体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各项委托单为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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