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2201-2014_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_吉林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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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DB22

C05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Communityhealthagenciesfirstdiagnosisservicespecification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20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淞、庞猛、张逊娟、高凯、阚英、贾小影、刘伯岩、薛晶、牛晓立、张馨、

李贯绯、李彦彬、王春海、王贺、李丽、史维嘉。

I

DB22/T2201—2014

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机构首诊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转诊、医疗

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机构首诊服务。

术语和定义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首诊thefirsttreatmentinthecommunity

分级医疗制,即根据卫生机构的规模、水平确定不同的医疗服务任务。遵循“小病在社区、大病进

医院”的原则,社区卫生机构负责诊治辖区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时监控居民的大病征兆,让居民

在大病初期能得到尽早治疗。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适合继续治疗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人或家属提出向

上级医院转诊建议,办理转诊。

医疗核心制度之一。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

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

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

1

DB22/T2201—2014

4服务人员

4.1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的全科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

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4.2社区医生为防治结合型的基层医生(临床预防和群体预防),能提供综合性服务,能医治各科常

见病、多发病,能识别、发现少见但可能会威胁病人生命的疾病并及时正确地转诊。

4.3从事社区医疗服务的医生、护士应定期到上级医院进行培训或进修学习。

5服务内容

诊疗服务包括:

a)

常见病的门诊医疗、家庭病床;

b)康复;

c)预防保健;

d)

健康教育;

e)传染病报告及处理;

f)儿童健康管理;

g)

孕产妇健康管理;

h)老年人健康管理。

6工作要求

6.2.3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及其他科室协助处理、转诊。

6.2.4因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急救中心联系,并做好

交接。

6.3首诊科室

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同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

6.3.2病人因病情需要留观或住院,首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

保证医疗安全。

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

DB22/T2201—2014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双向转诊关系,设专人负责,转诊渠道应畅通。

7社区医疗档案

7.1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建立社区医疗档案。

7.2首诊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立社区医疗档案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及

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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