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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可不知的權利-性別工作平等法概論及案例分享*;您不可不知的權利-性別工作平等法概論及案例分享;您不可不知的權利-性別工作平等法概論及案例分享;(一)序言

(1)國際潮流

(a)兩公約之相關規定

(b)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相關規定

(c)性別主流化理念之倡議

(d)尊嚴勞動概念之倡議

(e)公平全球化理念之倡議

(2)外乡之實際需求

(a)開發女性勞動力以補充男性勞動力之衰退

(b)消弭普遍存在之就業上性別(性傾向)歧視現象

(c)建構一套平衡工作生活與家庭生活之機制

(d)順應前述國際發展潮流;(二)法律之名稱

(a)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

(b)兩性工作平等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三)第一章總則

(1)以達成「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目標,而非僅是法律上之形式平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規定: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本法亦適用於軍公教部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5)性別工作平等會之設置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規定: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5人至11人,任期2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2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2項之規定。

*另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設置要點〉,共有10條條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亦請自行由網站上蒐尋參考。

;(6)經費之編列及補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7)勞動檢查項目之列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之1規定: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四)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1)由招募至退休階段,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規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規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7條至第11條、第31條及第35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2)真實職業資格之抗辯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規定: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7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3)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之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4)懷孕歧視之禁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五)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1)性騷擾之根本概念

(a)性騷擾之發展背景及定義

(i)性騷擾之概念源自於美國

(ii)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媒體即開始有相關報導出現,但多採揶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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