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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2025年6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证券

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

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

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发展,管理有

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或符

合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的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

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及

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

理和目标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

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

子公司比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审计对象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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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

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或者根据审计委员会、

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公

司党委会、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

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并保证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原则上每六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一次内部稽核或外部审

计。

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其履职情况开展一次内部稽核

或外部审计,与该分支机构常规稽核审计合并进行,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同时,

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对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公司应当对

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离任审计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意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公司投资经理离任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形

成离任审查报告。

公司应当参照境内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

对境外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两

种方式: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二)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工作。委托审计合同应对审

计工作内容和质量控制作出明确约定,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

其工作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初

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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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

自律,开展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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