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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招聘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有网民为制造热点,造谣某许姓副局长是许姓留学生的父亲,许姓副局长无辜遭受恶意中伤后报警追究该网民责任。这启示网民要()。
A.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B.敢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C.不干扰正常公务活动
D.勇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
【答案】:A
【解析】题干中网民为制造热点造谣,导致许姓副局长无辜受到恶意中伤。这反映出该网民没有如实反映情况,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等行为,应该基于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避免类似谣言的产生和对他人造成伤害。而题干与行使监督权、不干扰正常公务活动以及同邪恶势力作斗争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启示网民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A.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员甲收取被告家属五万元,为被告开脱罪责,但合议庭未采纳甲的意见,甲遂将贿赂款返还给被告家属
B.乙找张某复仇,举刀正要砍,张某情急之下慌忙道歉,并说愿意补偿三万元钱以消除乙的心头之恨,乙收下钱后离开
C.丙欲杀害仇人李某,但经多次跟踪观察发现李某行动谨慎,一直未找到合适下手的机会
D.丁某拦住赵某欲实施抢劫,但赵某身无分文,丁某未抢得任何财物,放赵某离开
【答案】:B
【解析】本题可根据犯罪中止的定义,即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来逐一分析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对于收取被告家属五万元为被告开脱罪责的行为,该行为已完成受贿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返还贿赂款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并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找张某复仇并举刀正要砍的行为,在张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补偿三万元后,主动放弃了继续伤害张某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欲杀害仇人李某但因李某行动谨慎一直未找到合适下手的机会,这种情况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属于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中止。拦住赵某欲实施抢劫但因赵某身无分文未抢得任何财物的行为,是因为客观上赵某没有财物这一障碍导致未能抢到财物,并非主动放弃抢劫犯罪,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构成犯罪中止的是在复仇过程中因对方补偿而主动放弃伤害行为的情形。
3、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且对相关情况均置之不理。经调查,董某目前无偿还能力。董某的行为()。
A.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D.构成盗窃罪
【答案】:B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题中,持卡人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且对相关情况置之不理,现无偿还能力,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董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是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已触犯刑法。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与本题中董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符。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董某是通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获取资金,并非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董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假定甲准备对乙的珠宝店实施盗窃,多次到乙店外进行观察,打探乙店的营业时间、店里的监控设备等情况。一次,甲在观望时因形迹可疑被乙发现并告发,那么甲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不同犯罪形态的定义来判断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制造条件的方式多样,包括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等。在本题中,甲准备对乙的珠宝店实施盗窃,多次到乙店外进行观察,打探乙店的营业时间、店里的监控设备等,这些行为是为实施盗窃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属于制造犯罪条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不构成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而甲已经为实施犯罪采取了一系列准备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非不构成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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