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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学术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以下简称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优胜劣汰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相关程序。

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题合理,观点明确;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掌握学术界对于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申请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二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答辩指导小组。校答辩指导小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指导答辩工作。

校答辩指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或7名委员组成。

校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校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受理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决定的复议申请;

(三)受理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所提出的答辩异议申请,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以及本校教师作为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申请论文在推荐、评阅、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院答辩指导小组。院答辩指导小组由3或5名成员组成。

院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五)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本院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委员组成。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持答辩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可申请指定1名本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指定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和参照标准方面,与其他委员相同。

第八条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申请论文;

(二)组织论文答辩;

(三)对申请人就申请论文提问、评价、建议;并就申请论文及申请人答辩情况,提出申请论文评语和答辩意见;

(四)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导师在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监督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受理复议申请;

(四)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三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论文须经导师推荐。

导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是否推荐申请论文进入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导师对于申请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院答辩指导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评阅

第十三条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须经专家评阅通过。

第十四条部分申请论文的专家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匿名评阅专家姓名对申请人、导师隐匿;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专家隐匿。

第十五条各学院按二级学科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

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专家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六条每篇申请论文由1或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第十七条评阅专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应以个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的差异而否定申请论文。

第十八条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审阅后,撰写评阅意见,填写《论文评阅评价表》,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评阅专家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该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但申请人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评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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