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刑法期末考试考试彩蛋押题含答案详解【基础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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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考试彩蛋押题

考试时间:90分钟;命题人:教研组

考生注意:

1、本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2、答卷前,考生务必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班级填写在试卷规定位置上

3、答案必须写在试卷各个题目指定区域内相应的位置,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的答案;不准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不按以上要求作答的答案无效。

第I卷(选择题70分)

一、单选题(1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45分)

1、[单选题]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A

解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情形中,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无意中协助转移财产,被害人缺乏处分财产的认知。根据刑法理论,若被害人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系财产处分(如误将转账验证码视为普通验证码),则不符合诈骗罪要件。郑某利用张某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实现秘密转移资金,符合盗窃罪特征。选项B的诈骗罪需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但张某对“验证码”的实质无认知,不成立自愿处分;C、D涉及的其他罪名与主要行为性质不符。相关观点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中“盗窃与诈骗的区分”部分。

2、[单选题]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解析:主观罪过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护士甲作为专业人员,应当预见俯卧可能导致婴儿窒息,却采取该措施并离开,未采取任何防范,属于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四条,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且有意放任。护士甲虽不希望婴儿死亡,但未阻止可能的风险,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特征。选项A正确,其余选项在认识或意志因素上不符合。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出租车上抢劫的

B.抢劫数额较大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抢劫救灾、抢险、救济物资的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八种情形,包括抢劫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等特定用途物资。选项D符合该规定。选项A中的“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定范围;选项B的“数额较大”是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加重情形应为“数额巨大”;选项C的“办公大楼”不符合“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选项D属于法定加重情形。

4、[单选题]赵某、续某与张某积怨较深,一直想报复一下张某,续某对张某更是恨之入骨,心里暗藏杀机,但其未告诉赵某。某日,赵某、续某约定共同去教训张某。二人同时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共同犯罪

B.赵某、续某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

C.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属于共同犯罪

D.赵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需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承担责任。续某主观上有杀人故意,赵某仅有伤害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赵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续某超出共同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张明楷《刑法学》指出,共同犯罪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一致,部分重合即可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选项[D]正确反映了这一原理,即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续某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5、[单选题]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计算。

A.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B.犯罪开始之日起

C.犯罪结束之日起

D.被抓获之日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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