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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唐山市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应某将设备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应某负责将设备交付至北京。应某依李某指定地点将设备运往北京,并交给了承运人张某。在张某运输途中,李某又将该设备转卖给朱某并签订了合同。后来,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泥石流而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某无权要求李某付款
B.李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C.张某无权要求应某付款
D.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应某与李某约定应某将设备交付到北京,应某按照李某指定地点将设备交给承运人张某,此时设备的风险已转移给李某。设备在运输途中,李某又将该设备卖给朱某,这种在途货物的买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风险从李某转移到朱某。货物因泥石流毁损,该风险由朱某承担。由于货物风险已转移给朱某,李某已经完成了与朱某之间合同的交付义务(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即视为交付),朱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付款。同理,应某已经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完成了与李某合同中的交付义务,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应某付款。而张某与应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完成了运输行为,有权要求应某付款。同时,应某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综上,应某有权要求李某付款,李某有权要求朱某付款,张某有权要求应某付款,而应某无权要求朱某付款。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16岁高中生甲与某电脑销售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
B.重症精神病人乙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租借丁的小汽车用于走私,与丁签订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的合同
D.戊与某国企领导达成协议,若其帮助戊成功中标该公司的项目则送该领导现金500万
【答案】:A
【解析】本题可依据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各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于“16岁高中生与某电脑销售公司签订购买一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6岁高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20000元电脑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重症精神病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重症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重症精神病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是无效的。-对于“租借小汽车用于走私,签订每月支付租金的合同”:该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此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无效。-对于“与国企领导达成协议,若帮助成功中标该公司项目则送领导现金500万”:该协议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16岁高中生签订购买价值20000元电脑的合同这一行为。
3、公文中唯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是()。
A.报告
B.批复
C.函
D.纪要
【答案】:B
【解析】该题考查对公文文种性质的了解。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报告的撰写一般是主动的,并非纯粹被动性文种。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下级先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它是唯一纯粹被动行文的文种。函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的使用可以是主动发起,也可以是被动回应,并非纯粹被动性文种。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纪要的形成通常是主动进行会议记录和整理,并非纯粹被动行文。所以公文里唯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是批复。
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赞成票289票、反对票2票、弃权票5票,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主要说明()。
A.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
B.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D.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权,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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