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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

31上海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467—2024

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指南

Guidelinesforfacialrecognitionclassificationapplicationinpublicplaces

2024-04-02发布2024-07-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467—2024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1

4.1合理性原则 1

4.2良性发展原则 2

4.3权责一致原则 2

4.4安全性原则 2

4.5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2

5分级分类方法 2

5.1人脸识别公共场所分类 2

5.2人脸识别风险评估 3

5.3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风险分级 5

6应用方法 5

6.1概述 5

6.2应用主体条件 6

6.3实施环节及措施 6

6.4不同应用等级建议采取的措施 7

附录A(资料性)常见的应用人脸识别的公共场所分类说明 10

参考文献 14

I

DB31/T146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工智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华东电信研究院、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社科院、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云从汇临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说以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莉、常永波、徐雷、张正敏、赵春昊、宋方方、戴宇欣、朱婕、陈俊琰、刘彩霞、谢芳艺、刘晶晶、沈涛、段伟文、陈吉栋、袁梦、石念、陈曦、蒋慧、宋剑锋、瞿晶晶、梁满、陈敏刚、陈文捷、陈玉珑、张志忠、许源、张哲煜、林冠辰、彭晋、李军、杨清、陈森。

II

DB31/T1467—2024

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的基本原则、分级分类的方法,以及应用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场所新建人脸识别系统的分级分类应用,已建人脸识别系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脸识别facerecognition

以人面部特征作为识别个体身份的一种个体生物特征识别方法。人脸识别包括人脸验证和人脸辨识。[来源:GB/T38671—2020,3.1.2,有修改]

3.2

公共场所publicplaces

提供公众使用或公众有权访问的空间。

3.3

个人人脸信息处理者personalfaceinformationprocessor

人脸识别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3.4

个人信息主体personalinformationpossessor

个人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来源:GB/T35273—2020,3.3]

3.5

使用主体usesubject

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组织、个人。

3.6

实施主体implementationsubject

研发、生产、集成人脸识别系统的组织、个人。

3.7

人脸识别应用facerecognitionapplications

应用人脸识别进行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等特定目的的过程。

4基本原则

4.1合理性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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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a)最小必要:只收集满足人脸识别目的所需的最小范围的信息,不收集与人脸识别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b)目的明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明确应用目的,并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应用目的;

c)一致性: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与结果必须一致,不能随意改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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