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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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挂牌并连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年月日在上海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老实守信、规范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企业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收委托。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要求》”)、《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充足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甲方承诺及权利、义务

甲方基础情况:

(一)股份企业设置时间:201年月日

(二)股本总额:万元

(三)股东人数:名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一)确保遵守《管理措施》、《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要求。

(二)接收乙方依据《企业法》、《证券法》、《管理措施》、《业务规则》、《推荐要求》、《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公布其她要求对甲方作出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方法。

(三)按摄影关要求和要求修改企业章程,完善企业治理机制,确保全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正当权利。

(四)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享受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取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企业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取得乙方业务指导。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企业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连续督导主办券商事宜,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确保所提交文件均真实、正确、完整、立刻、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帮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查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署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企业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确保所提供股东名册真实、正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由甲方负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根据相关要求,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组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正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负担部分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定;若有虚假陈说,董事长应负担对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企业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她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联络方法(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立刻通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被更换或辞职,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置信息披露必需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确保计算机能够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通畅。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含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立刻报送乙方,并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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