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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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演讲者–罗升意李威曾姣龙肖海水

根本内容1、经典案例2、案例分析3、总结

案例案例: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案例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他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他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那么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他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他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他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他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他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局部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他丧失局部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案例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丧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翻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观察,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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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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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淆。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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