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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5]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专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水平,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提升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单位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要求,体现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兰州大学专职辅导员如何提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否也考虑考核?。
如何提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否也考虑考核?
第四条考核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部署,校、院两级共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份进行。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在工作满两年后,增设阶段性考核,一般在当年6月份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皆以文件通知为准。
第六条考核工作启动后,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辅导员考核相关工作,务必体现客观、公正原则。
第七条考核结束后,学工部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学院,同时做好考核材料归档,以备后查。
第三章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年终考核共分为学生评议、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附加分和扣除分五个部分。学生评议40分、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25分、学生工作部考核35分工作主要在学院,学院比重是否考虑加大一点?。将以上成绩与附加分和扣除分相加即为最终考核成绩。
工作主要在学院,学院比重是否考虑加大一点?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在增设的阶段性考核在工作满两年后进行?中加入个人述职及答辩环节,本环节占20分。
在工作满两年后进行?
第十条考核方式、内容及程序:
(一)学生评议(40分)
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各学院,以辅导员所带一个年级为单位,要求一定比例学生以网络方式填写调研问卷,并据此对辅导员进行评议。所带年级人数不足100人的,要求全部学生参加评议;所带年级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小于250人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90%;所带年级人数在250人及以上小于400人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80%;所带年级人数在400人及以上的,要求参加评议学生人数达到70%。
(二)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25分)
学院学生工作组考察辅导员在本院开展具体工作时的表现,依据《兰州大学辅导员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见附件)中的指标,为本院辅导员进行打分。
(三)学生工作部考核(35分)
学生工作部依据辅导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个人述职及答辩(20分)
由学工部组织包括个人总结述职和答辩。
(五)附加分项
根据加分目录进行加分,可累计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六)扣分项
所带学生发生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的如何评价?是否有标准?,每次扣除10分;所带学生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除10分。扣分幅度是否过于大?群体性事件应依事件类型就造成的影响有所区别。
如何评价?是否有标准?
扣分幅度是否过于大?群体性事件应依事件类型就造成的影响有所区别。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将作为辅导员学习培训、岗位聘任、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三年内所有与该辅导员相关的职称评定和学习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的言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因道德失范或作风不当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四)在学生评议环节对学生进行干涉一经查实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被安排到职能部门工作的专职辅导员,考核内容中“学生评议”部分由其工作对象完成,“学院学生工作组考核”由所在科室完成,其他内容相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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